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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好干部到贪污犯的蜕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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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6 15: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江中澍/文

  每年到了七八月高校招生之际,许多考生家长,特别是那些成绩不太理想的考生家长,为能让孩子上大学真是绞尽了脑汁,真可谓“八仙过海,各显神通”。在这巨大的市场需求面前,获得教育部门“可以适当降分补录”政策的广西中医学院,大力挖掘“招生经济”,向补录生收取“赞助费”。院长办公室主任甘书坚受命负责具体工作,他表面上任劳任怨,暗地里却以权谋私。2009年11月18日,广西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以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甘书坚有期徒刑10年。

  学院办公会出“决议”,院长办主任辛苦“操劳”

  2003年7月下旬的一天,广西中医学院举行着一场规模不小的会议,学院领导班子全体成员,教务处、财务处等部门负责人及院长办公室主任甘书坚均到会。

  会议主要讨论当年的招生问题。原来,经请示,教育主管部门同意广西中医学院适当降分录取一批学生,但同时明令禁止向降分录取的学生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虽然教育部门有明令,但会议还是就是否向降分招录生收取额外费用问题进行了研究。

  经过一番激烈的讨论,院方最终达成共识,决定向降分录取的学生收取“赞助费”,收取标准是:差10分以下收取 5000元至1万元,差11—50分收取3万元,差50分以上收取5万元,本院直系亲属以及教学实习单位亲属可适当减免。为稳妥起见,一般只向由熟人或中间人介绍来的学生家长收取赞助费,并要求家长自己先办一个存折,把赞助费打入存折,报名时交上存折,密码先由自己保管,待录取后再向经办人员提交密码,学院不直接收取现金,不立任何字据。为防上级部门发现,所收取的“赞助费”不直接转入学院财务处账户,而是先将钱转到学院后勤集团财务部门,再由后勤集团财务转到学院财务处。

  会议还决定由责任心强、办事稳重的院长办公室主任甘书坚具体负责这项工作,院长办公室秘书杨至华协助,赞助费具体收多少由甘书坚与学生家长或介绍人谈,院领导不参与。

  1964年1月出生于农民家庭的甘书坚,自小就非常懂事能干,1982年他考上了广西中医学院,成为村里第一个大学生。在大学里,他不但学习努力,为人处事也极为成熟稳重。1987年大学毕业后,各方面表现都十分优秀的甘书坚留校任教,不久便担任年级主任。甘书坚深知这一切来之不易,他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深得学院领导的器重,2000 年升任院长办公室主任(正处级)。

  大好前程摆在眼前,甘书坚工作中勇挑重担,完成好领导交办的每一项任务。在这次会议上,虽然他知道这项工作并不光明正大,但仍表示愿意接受院领导交给他的这项任务,并承担相关的责任。

  受命之后,甘书坚带领秘书杨至华开始忙碌。获知广西中医学院有降分补录名额的消息后,各路人马纷至沓来,甘书坚的办公室门庭若市,他热情接待着每一位来访者,像精明的商人一样与对方讨价还价。虽然学院规定的收费幅度比较大,但为了让学院多“创收”,他总是就高不就低,非常敬业。每天有哪些学生谈妥收费事宜,甘书坚便把这些学生名单抄到教务处,由教务处办理录取手续。

  甘书坚负责收取赞助费的过程中,学院领导对其很是信任,对他每天收取的钱款数额并不过问。2003年9月中旬,招生录取工作结束了,忙碌了两个月的甘书坚共收到208名降分录取生的“赞助费”413.09万元,他先将钱分别存入以自己和杨至华个人名义开户的几个存折里。

  没有功劳有苦劳,心理失衡想捞“辛苦钱”

  按学院院务会的决定,收取的“赞助费”在开学后要转入学院财务部门,但一开学,政府教育、物价部门就要进驻学院进行收费检查,因此这些钱便继续存在甘书坚和杨至华两人的个人账户里。

  10月中旬的一天,甘书坚接到他的老朋友、南宁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钟某的宴请。推杯换盏间,两个铁哥们聊起了各自的事。甘书坚说起自己前段时间收取赞助费的酸甜苦辣,正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本来钟某请客吃饭,也是有事情想让甘书坚帮忙。前不久,钟某揽到了一项工程,可是要交纳250万元的工程保证金,钟某正为拿不出这笔钱犯愁,希望老朋友甘书坚帮忙借钱。听到甘书坚手里有笔巨款,钟某喜上眉梢,立即提出借250万元,借期为一个月。

  手中的钱毕竟是公款,甘书坚有些犹豫,身为商人的钟某抛出利诱:“我不会白用的,到时会给你利息!”听了这句话,甘书坚有点动心了。想到在收取赞助费过程中的辛劳与委屈,甘书坚觉得自己应该得到一些补偿,而且学院要求这笔钱不能直接打进院方的财务账户,要通过另一个对公账号来转账,他正为此事发愁呢。这个对公账号既要保证钱款安全,又不能泄露秘密,通过铁哥们的公司来“洗钱”可谓一举两得。考虑了三天后,他给钟某回话,表示同意借款。

  但甘书坚与杨至华商量借款一事时,杨至华表示担心,怕钱收不回来。“你放心,他是我最好的朋友,不会说话不算数的,他向我保证过,我什么时候叫他还钱,他能马上就还。”甘书坚打保票说。杨至华只好同意了,之后甘书坚便把自己的个人账号告诉了杨至华,随后杨至华把由自己保管的赞助费转存入甘书坚的个人账户上。

  2003年10月16日至22日,甘书坚擅自将个人账户上的250万元分四次存入钟某提供的其个人存折和银行卡上。钟某收到这笔借款后,全部用于建筑工程项目的开支。

  到了2004年1月底,政府部门的收费检查工作组撤走,学院财务处通知甘书坚将赞助费转回学院后勤集团财务处。甘书坚立即打电话催促钟某还钱。钟某也不爽约,迅速筹集了250万元,转到广西中医学院后勤集团的账户上,但“利息 ”一事却没有对甘书坚提及。

  2004年春节前夕,甘书坚打电话给钟某,将其约到自己的办公室。聪明的钟某立刻心领神会,连忙从公司财务处取了5万元现金,在甘书坚的办公室交给了甘书坚,说是借款的利息。甘书坚客套一番后,很自然地收下了。随后甘书坚留下 2.5万元给自己,把另外的2.5万元用报纸包好交给杨至华,他告诉了杨至华该钱款的来源。杨至华很高兴的收下了。

  贪心不足再伸手,73万“灰色款”入囊中

  从收取赞助费至保管这笔钱,甘书坚渐渐发现,由于这些钱的来源并不正大光明,因此学院对这些钱的管理非常“粗放”,如向学生具体收取多少钱,全由自己说了算;学院不敢开收据,数额没有票据核对;这些收费惟一的“账目”,就是自制的一张表格,这个表格的制作具有很大的随意性。

  从钟某手上得了好处后,甘书坚意识到这些钱可以做文章。2004年1月,当学院财务处要求其将钱上交时,甘书坚心里隐约有些失落和不平。他对杨至华说:“我们俩辛辛苦苦干了一个假期,到头来没有捞到什么好处,反倒被人误解。还有许多降分录取生没有交钱给我们,而是给了别人,其他部门的人肯定拿到好处了,我们从赞助费中截留下一点钱来分吧。”

  已得了2.5万元好处的杨至华动心了。于是甘书坚找出由自己制作和保管的降分录取生交费名单进行仔细研究,看该如何“修改”。比如这个人是某领导的关系介绍的,交了2万元,若改成1万元应该不会引起别人的怀疑。经过反复斟酌和修改,最后甘书坚截留出73.09万元钱款,将其经手的收入413.09万元变成了340万元。

  甘书坚、杨至华按修改后的数据制作了一份收取赞助费名单保留,然后将原始的收费名单和报名登记表在碎纸机上碾碎,不留一点痕迹。2004年1月底,甘书坚按学院财务处的要求,在钟某所借的250万元转进学院后勤集团财务部门后,他也把手中剩余的90万元转了过去。

  钱虽然截留下来了,但甘书坚一时还不敢私分,仍暂时存在账户里。2004年2月,钟某又找上门来,他对甘书坚说,自己在广西医科大学承包了一项装修工程,想借100万元用于周转。这次钟某明确表示支付10%的利息。因上次两人有过良好的“合作”,所以甘书坚这次很爽快地答应了。可是他手中只有73万元,怎么办?赚钱心切的甘书坚,竟把由其保管的学院外事办公室的提成款23万元取了出来,又自掏腰包4万元,凑足100万元借给了钟某。

  2004年6月份,钟某还给甘书坚现金27万元,甘书坚把这笔钱分成两部分,其中4万元先还了自己;另外23 万元学院外办的提成款在甘书坚的张罗下以外办的课酬、劳务费、个人奖金等名义向外办全体工作人员发放。

  2005年2月至2006年3月,钟某又陆续还了80万元给甘书坚,其中73万元为借款,7万元为利息。其中 2005年2月,钟某还20万元现金给甘书坚。当年5月,甘书坚在一个新开发的小区预购了三套住房,他主动向钟某提及此事,识趣的钟某很快取出26万元,帮其交了这三套房的首付款。同日,又支取13.8万元转入甘书坚提供的以其亲戚名字开户的存折里。同年6月,钟某再次还给甘书坚现金20万元,他把这20万元存入信用卡后,将18万元转入杨至华的私人存折中。

  大捞了一笔后的甘书坚、杨至华踌躇满志,在以后的工作中更加勤奋努力,也继续得到学院领导的赏识。2005年,学院决定由甘书坚兼任广西中医学院制药厂厂长,杨至华也被提拔为院长办公室副主任。

  4年后东窗事发,“好干部”变成囚徒

  2007年6月14日上午,甘书坚正在办公室里忙碌,这时走进来几个人,“我们是自治区纪委调查人员,请你在规定的地点和规定的时间交代你的违纪问题……”甘书坚听后脸色煞白,知道自己东窗事发了。调查中,甘书坚主动交代了自己的问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之后介入调查,2008年3月19日,此案移交贵港市覃塘区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两次审理,法院查明:甘书坚、杨至华利用广西中医学院委托收受、管理招生赞助费之便以及学院管理上的漏洞,从收取的4 13万元招生赞助费中,共同截留、侵吞73万元,其中甘书坚个人分得55万元,杨至华个人分得18万元,二人的行为均构成贪污罪。甘书坚、杨至华出借招生赞助款250万元、外办提成款23万元给钟某使用,分别分得钟某给付的利息9.4 万元和2.5万元,二人构成挪用公款罪。

  2009年11月18日,覃塘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甘书坚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零6个月,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杨至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零6个月。对甘书坚违法所得64.4万元、杨至华违法所得20.5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来源: 《法制与新闻》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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