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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桂、二,理中汤浅解!(并回复唐医易兄的主题)

已有 1268 次阅读2007/8/5 17:39 |个人分类:心情所笔

麻黄理中汤桂枝二陈汤,统治感冒。这药方在《伤寒》《金匮》《本草纲目》《此事难知》《医学心悟》《温病条辨》《医宗金鉴》删补名医方论等,都找不到这样的汤头资源。我本来打字打怕了,没辨法了,只好自已打字作一些分析了!

 

【麻黄汤】 方论 李时珍:“麻黄乃肺经专药,故治肺病多用之。张仲景治伤寒无汗用麻黄,有汗用桂枝。历代名医解释,皆随文傅会,未有究其精微者。时珍常绎思之,似有一得,与昔人有所不同云。津液为汗,汗即血也。在营则为血,在卫则为汗。夫寒伤营,营血内涩,不能外通于卫,卫气闭固,津液不行,故无汗发热而憎寒。夫风伤卫,卫气外泄,不能内护于营,营气虚弱,津液不固,有汗发热而恶风。然风寒之邪,皆由皮毛而入。皮毛者,肺之合也。肺主卫气,包罗一身,天之象也。是证虽属乎太阳,而肺实受邪气。其证时兼面赤怫郁,咳嗽有痰,喘而胸满诸证者,非肺病乎?盖皮毛外闭,则邪热内攻,而肺气抑郁。故用麻黄、甘草同桂枝,引出营分之邪,达之肌表,佐以杏仁泄肺而利气。”《本草纲目》

 

感冒的治疗认证准确,投剂得当,奏效亦速。若护理或治疗不当,亦能由轻变重,变生他病。伤寒病则更是如此。诸如“传经”,“变病”,等均为失治误治的不同结果。

 

【理中汤】在《温里剂》如:《素问·生气通天论》曰:“阳气者,若天与日,失其所,则折寿而不彰”。寒邪为病,最易伤人阳气,所以本类方剂又多配伍温阳补气之品,使寒去病除而阳气得复。“理中汤”方剂多由辛温燥热之品组成,在临证运用时,我认为首先应注意辨清寒热真假。若误施于真热假寒寒证,祸不旋重。其次应注意病人素体如有阴虚、失血之证,都不可以过剂,以免重伤其阴,寒去热生,辛热之品容易劫阴动血。这是在临床上值得大大注意事项,我觉得(网诊)更不应该用此方,至于在临床遇到四时之寒热,或地土方隅之高下,亦须作为药量大小之参考。

 

【二陈汤】治肥盛之人,湿痰为患,喘嗽胀满。

【组成】半夏三钱制 茯苓三钱 陈皮二钱去白 甘草一钱 以上四味,加姜三片,水煎服。

【集注】李中梓曰:肥人多湿,湿挟热而生痰,火载气而逆上,半夏之辛利二便而去湿,陈皮之辛通三焦而理气,茯苓佐半夏,共成燥湿之功,甘草佐陈皮,同致调和之力。成无己曰:半夏行水气而润肾燥。经曰:辛以润之是也,行水则土自燥,非半夏之性燥也。或曰有痰而渴,宜去半夏代以贝母。吴琨曰:渴而喜饮,小便利者,易之不能饮水小便不利,虽渴宜半夏也,此湿为本热为标,所谓湿极而兼胜己之化,非真象也,又东南之人,湿热生痰,故朱震亨主之加枳实砂仁,名“枳实二陈汤,其性较急也。先哲云:二陈为治痰之妙剂,其于上下左右,无所不宜,然祇能治实痰之标,不能治虚痰之本,虚痰之本在脾胃,治病者应详之。

 

【桂枝汤】 方论 吴谦:凡风寒在表,脉浮弱自汗出者,皆属表虚,宜桂枝汤主之。名曰桂枝汤者,君以桂枝也。桂枝辛温,辛能散邪,温从阳而扶卫。芍药酸寒,酸能敛汗,寒走阴而益营。桂枝君芍药,是于发散中寓敛汗之意;芍药臣桂枝,是于固表中有微汗之道焉。生姜之辛,佐桂枝以解肌表;大枣之甘,佐芍药以和营里。甘草甘平,有安内攘外之能,用以调和中气,即以调和表里,且以调和诸药矣。以桂、芍之相须,姜、枣之相得,借甘草之调和阳表阴里,气卫血营,并行而不悖,是刚柔相济以为和也。而精义在服后须臾啜热稀粥以助药力。盖谷气内充,不但易为酿汗,更使已入之邪不得少留,将束之邪不得复入也。又妙在温覆令一时许,微似有汗,是授人以微汗之法。不可令如水流漓,病必不除,示人以不可过汗之意也。此方为仲景群方之冠,乃解肌发汗,调和营卫之第一方也。凡中风、伤寒、脉浮弱、汗自出而表不解者,皆得而主之。其他但见一、二证即是,不必悉具。《医宗金鉴·删补名医方论》

 

按语:从祖国医学的形成和发展来看,治法是在积累了相当医疗经验的基础上总结而来,是后于方药形成的一种理论。但是,当治法已由经验总结上升为理论之后,就成为指导遣药组方和运用成方的指导原则。在临症上对一个感冒病人,须经四诊合参,审证求因,确定其为外感风寒所致的表寒证后,根据表证当用汗法,法寒当以温热药的原则,决定用辛温解表法治疗,并且按法选用相应的有效成方,或自行选药组成辛温解表剂,如法煎服,便能汗出表解,邪去人安。否则,治法与辨证不符,若是组方与治法脱节,必然治疗方法无效,甚至反使病情恶化。由此可知,治法是指导遣药组方的原则,方剂是体现和完成治法的主要手段。所以,虽然在临床的药师常说:“方以药成”,我认为首先是“方从法出,法随证立”,二者之间的关系,是互相为用,密不可分的。

 

发表评论 评论 (2 个评论)

回复 蓝天百云 2007/8/6 00:10
方剂组成原则 我觉得对每一首方的组成,必须根据临床病情,在辨证立法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药物,但在配伍上组成方面,须遵循严格的原则。方药组成的原则,最早见于《内经》。如《素问•至真要大论》说:“主病之为君,佐君之为臣,应臣为使。”“君一臣二,制之小也。君二臣三佐五,制之中也。君一臣三佐九,制之大也。”“君一臣二,奇之制也。君二臣四,偶之制也。君二臣三,奇之制也。君二臣六,偶之制也。”其后,金代:张元素有“力大者为君”之说。元代:李东垣说:“主病之为君,兼见何病,则以佐使药分治之,此制方之要也。”又说:君药分量多,臣药次之,佐使药又次之,不可令臣过于君。
回复 蓝天百云 2007/8/6 15:30
君药: 即针对主病或主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是方剂组成中不可缺少的主药。 臣药: 有二种意义。(1)辅助药加强治疗主病或主证的药物;(2)针对兼病或兼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 佐药: 有三种意义。(1)佐助药,即配合君、臣药以加强治疗作用,或直接治疗次要症状的药物; (2)佐制药,即用以消除或减弱君、臣药的毒性,或能制约君、臣药峻烈之性的药物;(3)反佐药,即病重邪甚,如;拒药时,配用与君药性味相反而又能在治疗中起相成作用的药物。 使药: 有两种意义。(1)引经药,即能引方中诸药至病所的药物;(2)调和药,即具有调和方中诸药作用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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