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中医网

 找回密码
 立刻加入
查看: 1581|回复: 0

[新华纵横]法医论文竟造假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06/2/13 13:33: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新华纵横]法医论文竟造假


www.XINHUANET.com  2006年02月06日 14:06:35  来源:新华纵横

【字号:大 中 小】 【背景色         】 【留言】 【评论】



    新华社XHTV郑州专电:(记者:张彩霞 梁鹏 杨静 编辑:张宋红) 利益驱动,出版社违规出版刊物。为评职称,检察院法医论文造假。敬请关注《新华纵横》 ——《法医论文竟造假》。

    说起“职称论文”,相信不少人都为此伤过脑筋。于是有些人打起了这方面的歪主意。近日,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就有人向记者透露,2000年6月,河南省高检在对本系统技术鉴定人员进行专业任职资格评审中,有集体造假行为,许多人为了达到评审要求竟然抄袭论文,甚至还出现了专门发表这些论文的非法刊物。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法医 毕强

    2006年1月19日,中原大地普降大雪,气温比往常低了许多。然而,在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自打2005年年底有人向外透露在2000年6月法医专业任职资格评审中有集体造假的行为后,整个系统一直闹得沸沸扬扬。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主任 侯现军: 记者:当时你们那一批,参加评审有多少法医? 侯现军:100多人吧,全是检察系统的。

    侯现军告诉记者,2000年6月进行的那次技术鉴定人员专业任职资格评审在河南省检察系统来说是第一次。当时评审条件中规定,中级、副高和高级职称参评者必须要有在省级或省级以上出版机构出版的杂志发表的专业论文。为了顺利通过评审,不少人按照规定写了论文,出版事宜经过协商后,由他来负责。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主任 侯现军: 我就是受组织委托吧,然后就是联系一些编辑部。当时洛阳医专有一个编辑部,当时跟人家联系一下,看看能不能把我们系统一些法医的论文,能不能给发表一下。

    这是1999年第17卷第3期《洛阳医专学报》和2000年第17卷《新乡医学院学报》增刊,当时参加职称评定的法医们的上百篇论文就刊登在这两期刊物上。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法医 时凯:记者:它这增刊出了之后在你们评职称的时候起到作用了吗? 时凯:有的起到作用了。 记者:毕法医,你当时评上了吗?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法医 毕强:评了,评了副主任法医师。

    然而,记者在调查中发现,1999年第17卷第3期《洛阳医专学报》有两个版本,正版是在1999年当月发行的,而刊登法医论文的那期属于第二个版本,是在2000年8月印刷的。在这两期同一刊号的《洛阳医专学报》上,从206页到229页的内容完全不同,第二个版本里改头换面地塞进去了36名检察院法医所写的25篇论文。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法医 时凯

    《洛阳医专学报》编辑部负责人 王建军: 记者:这个杂志是不是咱这印的吗? 王建军:是这个刊号,是咱出的。 记者:为什么会这样,一期两个内容? 王建军:这个是郑州的省检察院法医专业方面弄的稿子,(当时)检察院检察系统长年没有搞过职称,过来要发一部分稿子,稿子拿来晚了,(正刊)已经出过了,他们说必须赶时间,他们找了一个老乡,老乡是我们学校书记,书记交待让我们弄的。 记者:等于帮忙给他们出了一期? 王建军:对。 记者:这个能不能在社会上发行? 王建军:这个没有发行,给了他们几十本,他们作者每人一本。

    而另一本《新乡医学院学报》增刊的出炉也如出一辙。现任编辑部主任刘鹤香介绍说,2000年6月份,编辑部收到了一批法医论文,时任学报主编的乔汉臣要求编辑进行了加工、排版,并在当年8月份以增刊形式正式出版。可事后有人反映,这期增刊根本没有得到出版批准,属于非法出版物。带着这一疑问记者来到河南省新闻出版局了解情况。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原报刊处处长 李明清: 记者:当时这期增刊是否经过咱们批准? 李科长:那得查,如果没有号就悬乎,增刊除了刊号外,我们还给他一个增刊专号,他这个没有,确实没有批。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主任 侯现军

    李明清介绍,这种一号多版的做法是严重的违规出版,其中刊载的文章也根本不能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

    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原报刊处处长 李明清: 它是违规出版,肯定是不能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

    那么,《洛阳医专学报》编辑部和《新乡医学院学报》为什么违规出版刊物呢?

    《新乡医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 刘鹤香: 咱们如实地说,当时出的增刊不是太正规,这些钱没有往学校交,这一本出来以后,大家能分点稿费。

    除此之外,在这两期刊物上发表的法医论文不少论文是抄袭来的。《洛阳医专学报》中的这篇署名为秦建亭的文章《15例氟乙酰胺中毒的法医学分析》,原封不动地抄自1999年第14卷第1期的《中国法医学》杂志,只是作者的名字更换了,秦建亭还照搬抄袭了同样来自《中国法医学》杂志的《4例尺骨鹰嘴骨折的法医学鉴定》一文;这本《新乡医学院学报》增刊上的《少儿意外勒死1例》一文,是抄自1995年第4期《中国法医学》杂志,作者由江苏省江都县公安局法医伏玉明换成了陈金章和郑少卿。一些论文竟然还抄到了职称评定委员会专家的头上。

    《新乡医学院学报》编辑部主任 刘鹤香: 记者:他们的文章是否是抄写的,是否能把住关? 刘鹤香:咱当时没有做这事,因为啥?是经过审完拿回来的稿件,就不涉及这个方面,这一期的稿件是他们审过的,是省高检审过的,主要审核是在检察院那边,咱主要是编辑,符不符合事实,虚不虚假,是本部门单位的事,不是编辑部的事。

    《洛阳医专学报》编辑部负责人 王建军: 记者:印的时候审查没有,是否是他们写的? 王建军:这肯定是,他们保证是,我们不懂这个。 记者:这些论文经过审核了吗?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法医 时凯:经过了,我们这先审一遍,然后送到人家那编辑部人家又审。 记者:咱们主要是怎么审核呢? 时凯:按照法医学,看你法医学的问题说得清楚、好的呗,感觉差不多的。 记者:他论文真假你们? 时凯:真假那是个人提供的。 记者:他是否抄袭的?是否自己写的? 时凯:那就不知道了。

    时凯说,由于当时发表论文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职称评审的要求,所以社会及学术价值不在考虑之内,只要在评职过程中起到作用,论文的抄袭造假也好,刊物的非法出版也好,并没有人过问、关心过。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技术处法医室主任 侯现军: 说实话,整个政策不是按国家那个正儿八经的,国家那个职称评审政策很严格的。我们检察系统的法医常年在基层工作,不注重写,但是呢有这个机会,想给大家创造一些条件。

    论文是职称评聘的条件之一,是检验研究成果的重要标志。然而,像河南省检察系统法医论文造假的这种行为不仅危害到学术风气,也会影响到司法机关的形象和公信度。目前,河南省高检和有关部门已经对此事展开调查。好,感谢关注今天的《新华纵横》,明天见。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刻加入

本版积分规则

小黑屋|手机版|民间中医网论坛 ( 黔ICP备19001372号 )

GMT+8, 2024/4/29 05:08

Powered by Discuz! X3.4

© 2001-2023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